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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律師,恐龍法官」、「有錢判生,沒錢判死」、「鬼島台灣,司法已死」,說到法律,人們總是第一時間冒出負面的想法與詞彙。每每看到仇法的言論,內心不是嘲笑,而是不捨,為大眾不捨,也為法律不捨,為何台灣人認同老師、信任醫生,卻不相信法律是一門專業,不願給法律一個解釋自己的機會?我們認為,大眾多數的情緒來自於對法律的不熟悉,因為誤解,所以怨懟; 因為無助,所以憤怒。
台灣從過去法規不備,到現在子法叢生,法律的洪流早已侵襲眼前,此刻希望大家在危機面前不要慌張,而是點起保護自己的狼煙。有人說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而我們就想把法律帶到大家的面前,讓人人都能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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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因為最近太冷,動物們活動力下降導致很久沒產出正經的文章了XD,今天由兔律跟大家分享一個有趣的新聞!這個新聞的主角,是前手球國手陳敬鎧,陳敬鎧在民國98年時不幸遭遇一場車禍導致雙眼失明。豈料,這看似一個痛心的結果,卻只是一連串惡夢的開端,陳敬鎧因失明領取數百萬的保險金後,卻被保險公司控訴其假裝失明,詐領保險金,提告刑事詐欺,並接連被明台產物、國泰、南山三家保險公司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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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際網路發達的現在,資訊傳播的速度及廣度已經快到令人窒息,一個白痴政客早上講了什麼可笑的話,晚上七點晚間新聞播出前,網路早已傳到沸沸揚揚,眾所皆知。
當然,網路傳播快速的特性同樣也能帶來負面的效果,近日網上盛傳「熊熊之亂」,又是一起疑似「性愛影片」外流的事件,其實這些外流事件屢見不鮮,每每對被散布者名譽造成無法挽回之打擊(最有名的就是陳冠希),面對這些偷拍,甚至散播私密影片、相片之行為,是否有法律去加以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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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有國民身分證,從身分證可以得知一個人的基本資料。而土地及建物這些價值甚高的財富,也有它們的身分證來記錄它們的重要資訊。不管你是家產萬甲的田僑仔,還是為了拚一戶小窩的小資族。柴律以下的介紹絕對是你不能錯過的交易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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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結婚對許多人而言都是人生大事,與相愛的人長相廝守,共組家庭, 獲得法律上更緊密的關係,這可是重大的決定。但或許有那麼一天,你們發現 彼此真的不適合,婚姻已經來到了瓶頸,婚姻開始不再是甜蜜的生活,而是束 縛彼此的枷鎖,這時的你做出了一個勇敢的決定----我要離婚!
所以今天兔律不談結婚,來談談要怎麼離婚!離婚到底要怎麼做才能離得乾乾 淨淨,離得萬無一失呢?
💡 離婚有兩種
離婚跟斯斯感冒膠囊一樣有兩種,一種是兩願離婚,一種是判決離婚。前者顧 名思義就是基於雙方的共同意願,自願性的離婚;後者多半是一人想離一人不 要,意見不合,就得上法院解決了。
但是今天兔律就先針對兩願離婚的部分,提醒大家應該要注意些什麼,才不會 離婚十幾年,還有人突然跑來叫你「親愛的老公> <」,真是尷尬到吃草草!
💡 如果未滿20歲,離婚請徵求爸媽同意 我們先看⺠法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
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現行⺠法的結婚的年齡規定在⺠法第980條,男要滿18女要滿16(大家不會覺得 很怪嗎,居然男女年紀不一樣!不過這個有點歧視的條文近期好像要修掉 了),但是⺠法上的「成年」是20歲(最近應該要下修到18歲了),也就是說 現行法下,當18歲的未成年人合法結婚後,在19歲也就是未成年前就想離婚 時,其實是需要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點頭的,這個規定的原意是怕未成 年人未經深思熟慮就離婚會不太好。
PS:但老實說兔律一直都覺得這樣規定很怪,既然法律上都已經讓他們結婚 (未成年人結婚後甚至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了),沒有理由離婚的事情還需要 父母來點頭啊,更何況二人婚姻幸不幸福,自己的婚姻要不要維持,居然要別 人來同意,不是很可笑的一件事情嗎?不過現行法就是這樣,所以未成年離婚 是需要父母同意的喔~
  
 💡 召喚離婚三劍客:1.書面2.證人3.登記! 讓我們看到⺠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
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其實書面就是離婚協議書,去戶政機關登記也沒什麼問題。三劍客中最難搞
的,最容易出trouble的,就是證人的部分!那證人的資格是什麼?有沒有其他 要注意的規矩呢?
1、首先證人的資格在⺠法上其實沒有解釋,但是實務上其實放很寬,認為只要
你已經成年未受監護宣告都可以來當證人,就是說證人總不能找國中生,還是 已經意識不清的人來當吧?除此之外任何人都可以作證,即使是陌生人,或是 哪個路人,原則上都有當證人的資格(所以邊緣人們,你們不怕離不了婚,大 不了來找兔律我當你的證人)。
2、原則上證人不用親自到戶政機關協同離婚當事人一起辦理離婚登記,但是離 婚協議書上一定要有2個證人的簽名,而戶政機關對於證人的簽名原則上只會做 形式審查,只要上面有簽名就給過。
3、證人唯一要恪守的標準,就是證人一定要清楚知道「夫妻確實有離婚之真
意」!也就是說,假設雙方各自找自己的朋友當證人,證人卻只聽其中一方轉 述說要離婚,其實並不清楚另一方的想法,那這個作證的過程就是有瑕疵的! 實務上許多離婚,10年後其中一方想反悔(通常不是念舊,是想回來分財產啦
> <),就會拿之前證人沒有在現場,或是根本不認識證人,或是證人簽名是雙 方當事人自己隨便偽簽等為由,提起「離婚無效之訴」,這樣一搞真的會嚇死
人啊!
4、而最嚴謹的程序(兔律也建議這樣作),證人應該在雙方當事人簽署離婚協
議書時在場,並在當事人都簽完名後,確認確實有離婚真意,這時證人再簽 名,這樣就絕對沒有任何問題了(證人最好也找非常信任的人,律師也可以, 免得後面真的進入訴訟要傳證人還傳不到)。畢竟證人的用意,就是透過兩個 證人的見證下,讓離婚能夠降低外力介入,多思考,確保離婚是個慎重且正確 的決定,基於上述考量,那證人當然需要親自見聞雙方的離婚真意,不然找你 來幹嘛呢?
離婚作證好好做,以後才不會冒出有的沒有的問題,程序都有嚴謹地完成,才 不會「離婚一時爽,『前夫』來鬧場」啊!
💡 最後,兔律認為結婚需要勇氣,離婚更需要勇氣。離婚不是個可恥的事情,
  
 努力追求自己的幸福,才是對自己負責任,折磨彼此沒有意義,好聚好散以後 還能當朋友,這才是最健康的。其實離婚還有很多要注意的地方,譬如對於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就是監護權啦)怎麼約定,婚後財產怎麼分,小 孩扶養費等等一堆問題,但今天篇幅有點長啊,兔律下次再介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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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禮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成一件判決,內容是有關一位身高不符合考試規則的女性,在通過消防警察特考後去參加受訓時,因身高不足而被取消受訓資格,而法官在判決書中透過對於該考試規則的詳細論述,認為考試規則因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而屬違憲,最後判決原告勝訴。其中有幾個有趣的點,龜律在這邊和大家聊聊!
💡本案法官認為考試規則違憲而拒絕適用
由於我國現行違憲審查制度是採取所謂的「集中違憲審查」,簡單來說就是有權宣告法律或法規命令等抽象法規範違憲者,只有司法院的大法官而已。至於其他法院遇到違憲的抽象法規範時,則應該區分成兩種不同的情況,若是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則依據 #憲法第80條的規定,法官仍然必須依法審判或是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但若是由其他機關所訂定的法規命令,法官雖然沒辦法直接宣告該條文違憲,但他們可以自行將該條文認定違憲並拒絕適用
本次案件中,行政機關所依據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其是由考選部所訂定,則其性質上應屬於法規命令,依照上面所描述的,當本案法官認為該考試規則有違憲的情況時,雖然不能逕自將其宣告無效,但他仍然可以拒絕適用該條考試規則。
💡考試規則因違反 #平等原則而違憲
這邊所涉及到平等原則的爭點有兩個,第一個是為什麼身高不夠高的人就沒有辦法勝任消防警察的職務呢?也就是為什麼考試院當初訂定的考試規則中要針對應考人員的身高進行限制? 根據行政機關的說法,之所以訂設立這些身高限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身高太矮有不利於救災的可能,而且如果沒有事先篩選體格,等到訓練之後才來淘汰很浪費錢,甚至還主張說有做過民調,有將近七成的民眾認為這些身高標準的限制很合理。但從判決書中可以看到,本案的法官一一反駁了行政機關所提的抗辯,並認為這項考試規則確實有違反平等原則。
另外一個平等原則的爭點則在於,該條考試規則中對於身高所進行的限制,會因為應考人是否具有原住民的身分而有所不同。基於追求實質平等的立場而對於原住民採行所謂 #積極平權措施 的情況所在多有,本文在此也沒有要討論積極平權措施存在的合理與否。但仔細看行政機關的抗辯會發現一件很矛盾的事情,就是行政機關在前面一直強調身高不足對於救災能力的影響,卻對於為什麼原住民的身高限制較低時,只提到這是政策問題,所以有不同的標準也很合理。這樣推論下來,會讓人搞不懂為什麼在相同的身高之下(以159公分的女性為例),具有原住民身分的人就不會有缺乏救災能力的問題,而可以應考及受訓呢???
💡考試規則因違反 #比例原則而違憲
對於比例原則的操作,龜律在 #限制醫療人員出境法律原則大解析 一文中有介紹過了,大家想必已經很熟悉了吧?如果忘記的話可以再回去複習一下喔! 傳送門:https://reurl.cc/ZOD4D6
另外,大家也可以依照比例原則的四個層次實際操作看看,檢視一下自己在每個階層所採取的理由與本案法官有沒有哪裡不一樣?畢竟各位將來都可能很有機會被選去擔任國民法官,所以這件雖然不是刑事案件,但還是可以練習一下的! 

本案判決的連結:https://reurl.cc/nzkm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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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封建時代遺留下來的家父思想,已隨著時代洪流及家庭組織的變革而慢慢解構。看待家庭的結構,不應是由家庭看到個人,而是著重於家庭成員的個體。而法律也開始從法不入家門,到建構一張安全網。今天柴律就來告訴大家何謂「家庭暴力」,面對家庭暴力時又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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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最熱門的話題,除了跟疫情有關係的事情以外,想必就是半個月後即將迎來的高雄市長罷免案了吧!因此最近支持罷免團體便採用各式各樣的方法來進行宣傳,像是用高壓水柱在地上刻字、吊掛宣傳廣告看板(甚至還有人用投影的!)。另一方面,高雄市政府也祭出一些反制的手段,像是派清潔人員迅速的把地板上的刻字清除、將廣告看板拆除,甚至高雄市長本人也出來宣導,希望支持他的民眾在投票日當天可以不要出門投票。
問題在於,高雄市長和市政府的這些行為,到底有沒有違反行政中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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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第6號判決的出爐,人們的心中一定又對司法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到底為什麼一個殺了人的人可以被判「無罪」,又到底什麼是「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這裏必須討論到刑法中的刑罰論以及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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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一定要注意什麼?】



大家在外討生活,最重要的就是吃跟住了。住房子不但要花很多錢,更怕的是遇到很XX的房東,住起來真的是會氣死人。兔律就簡單跟大家稍微聊一下租房子要注意什麼事情吧!



💡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



租賃契約雖然通常都是以書面為主,但租賃契約在民法的規定上,其實並沒有「要式性」的要求(其實大多數的契約都是諾成契約,有要式性要求的契約種類反而是例外!),意即,租房子並沒有說非得要白紙黑字才算數,就算僅有口頭表示,當雙方意思達到一致,契約就已經成立了!所以張淑晶的新聞裡,這個案例兩方已經於口頭跟line上面都已經表示要租房子了,契約當然就成立囉,不會因為沒有寫紙本,你沒住進去,就不用算錢R。



💡我不想租了,可以隨時終止契約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是要先區分你的租賃契約是「定期」還是「不定期」的: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要租多久(或是租期到了沒有續約),那就是不定期,原則上可以隨時請求終止租約,但要注意必須於1個月前提前告知房東說你要終止租約了!若是租約有明確約定要租到什麼時候,原則上就不可以隨便亂解約喔(當然如果雙方都合意想要終止,法律也沒有規定說不行),此時你還是中途終止契約就必須要賠錢了(不過要注意,對於「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47次會議通過,若終止契約有提前告知,違約金最多不能罰超過1個月的租金!房東不能亂扣兩個月押金不返還喔!)。



💡電燈壞了,熱水器壞了,到底誰來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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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律發現,來法律農莊參觀的人類有好大一部分都是年輕人,離開了校園進入職場,找第一份工作時總是既害怕又期待吧?最近兔律的朋友或是朋友的朋友,或多或少都有面臨到一些工作待遇上的一些問題來詢問兔律,今天兔律就先就其中一些跟大家分享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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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禮拜五晚間一名吳姓男子酒駕拒測,2度倒車猛撞巡邏車,一名曾姓員警朝該車輛連開五槍,導致車內後座楊姓女子死亡。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嫌訊問曾姓員警,無保請回;吳姓男子則依公共危險及妨害公務罪嫌,以2萬元交保。整起事件又將引起「警察用槍時機」的討論,那到底在什麼情況下警察用槍才合法呢?請見以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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