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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律師,恐龍法官」、「有錢判生,沒錢判死」、「鬼島台灣,司法已死」,說到法律,人們總是第一時間冒出負面的想法與詞彙。每每看到仇法的言論,內心不是嘲笑,而是不捨,為大眾不捨,也為法律不捨,為何台灣人認同老師、信任醫生,卻不相信法律是一門專業,不願給法律一個解釋自己的機會?我們認為,大眾多數的情緒來自於對法律的不熟悉,因為誤解,所以怨懟; 因為無助,所以憤怒。

台灣從過去法規不備,到現在子法叢生,法律的洪流早已侵襲眼前,此刻希望大家在危機面前不要慌張,而是點起保護自己的狼煙。有人說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而我們就想把法律帶到大家的面前,讓人人都能懂法律。

台灣的司法的確充滿問題,但絕對沒有如此不堪,唯有開始理解法律,才有機會揭開那層神秘面紗,然後一同前進。法律距離我們不遠,只是我們視而不見。讓我們用最貼近生活的議題,最簡單的知識,以一般人的語言將法律的火把傳遞下去。

我們是三個來自國立政治大學的新科律師,在眾多法白粉專中,希望也能盡一份心力,把法律這份禮物交到大家手中。我們會定期於隔週週末發佈文章,內容大致上都是用淺白的文字解釋大家生活周遭常常會面臨到的問題,或經常使用的法律知識,也會不定期分享時事短評、法律分析等等。


下次,我們天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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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因為最近太冷,動物們活動力下降導致很久沒產出正經的文章了XD,今天由兔律跟大家分享一個有趣的新聞!這個新聞的主角,是前手球國手陳敬鎧,陳敬鎧在民國98年時不幸遭遇一場車禍導致雙眼失明。豈料,這看似一個痛心的結果,卻只是一連串惡夢的開端,陳敬鎧因失明領取數百萬的保險金後,卻被保險公司控訴其假裝失明,詐領保險金,提告刑事詐欺,並接連被明台產物、國泰、南山三家保險公司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保險金。

而且,陳敬鎧竟於刑事及民事程序皆敗訴!意即,他不但雙眼失明,還拿不到任何保險金,更於冗長的訴訟程序後還得吃上一年兩個月的刑期。當然,現在這個報導的出現,正是因為陳敬鎧在司改會的幫助下重提再審,並於部分民事判決獲得逆轉的判決結果(民事有三個不同的案件,目前僅有一件再審成功,且刑事部分也尚未再審成功),看到這篇「有趣」的新聞後兔律把歷次審級的判決都大致看過,把一些有趣的心得分享給大家。

=>詐欺罪如何成立?

詐欺罪是刑法非常熱門的條文,同時也是大家最常誤解及濫用的條文XD

詐欺罪的基礎條文是規定在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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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際網路發達的現在,資訊傳播的速度及廣度已經快到令人窒息,一個白痴政客早上講了什麼可笑的話,晚上七點晚間新聞播出前,網路早已傳到沸沸揚揚,眾所皆知。

當然,網路傳播快速的特性同樣也能帶來負面的效果,近日網上盛傳「熊熊之亂」,又是一起疑似「性愛影片」外流的事件,其實這些外流事件屢見不鮮,每每對被散布者名譽造成無法挽回之打擊(最有名的就是陳冠希),面對這些偷拍,甚至散播私密影片、相片之行為,是否有法律去加以約束?

💡針對偷拍行為的部分


首先是妨害秘密罪的部分,規定在刑法第315-1條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而若行為人是以散布、播送、販賣之意圖為上開行為(PS也就是並非單純偷拍來自己看,而是要拍來賣、拍來散布的,這當然更可惡),更有刑法第315-2第2項之適用:「i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ii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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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有國民身分證,從身分證可以得知一個人的基本資料。而土地及建物這些價值甚高的財富,也有它們的身分證來記錄它們的重要資訊。不管你是家產萬甲的田僑仔,還是為了拚一戶小窩的小資族。柴律以下的介紹絕對是你不能錯過的交易基本功!

💡如何劃分土地及建物?

一般而言,建物的區分較為簡單,通常是以一個門牌號碼為一筆建號。然而,王老先生有塊地,王老先生的一塊地則可能有好幾筆地號哦!因此,地號的劃分通常需要所有權人以土地所有權狀或地籍圖(詳後說明)才能知悉。

💡什麼是謄本?

土地有土地謄本,而建物則有建物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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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結婚對許多人而言都是人生大事,與相愛的人長相廝守,共組家庭, 獲得法律上更緊密的關係,這可是重大的決定。但或許有那麼一天,你們發現 彼此真的不適合,婚姻已經來到了瓶頸,婚姻開始不再是甜蜜的生活,而是束 縛彼此的枷鎖,這時的你做出了一個勇敢的決定----我要離婚!
所以今天兔律不談結婚,來談談要怎麼離婚!離婚到底要怎麼做才能離得乾乾 淨淨,離得萬無一失呢?
💡 離婚有兩種
離婚跟斯斯感冒膠囊一樣有兩種,一種是兩願離婚,一種是判決離婚。前者顧 名思義就是基於雙方的共同意願,自願性的離婚;後者多半是一人想離一人不 要,意見不合,就得上法院解決了。
但是今天兔律就先針對兩願離婚的部分,提醒大家應該要注意些什麼,才不會 離婚十幾年,還有人突然跑來叫你「親愛的老公> <」,真是尷尬到吃草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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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禮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成一件判決,內容是有關一位身高不符合考試規則的女性,在通過消防警察特考後去參加受訓時,因身高不足而被取消受訓資格,而法官在判決書中透過對於該考試規則的詳細論述,認為考試規則因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而屬違憲,最後判決原告勝訴。其中有幾個有趣的點,龜律在這邊和大家聊聊!
💡本案法官認為考試規則違憲而拒絕適用
由於我國現行違憲審查制度是採取所謂的「集中違憲審查」,簡單來說就是有權宣告法律或法規命令等抽象法規範違憲者,只有司法院的大法官而已。至於其他法院遇到違憲的抽象法規範時,則應該區分成兩種不同的情況,若是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則依據 #憲法第80條的規定,法官仍然必須依法審判或是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但若是由其他機關所訂定的法規命令,法官雖然沒辦法直接宣告該條文違憲,但他們可以自行將該條文認定違憲並拒絕適用。
本次案件中,行政機關所依據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其是由考選部所訂定,則其性質上應屬於法規命令,依照上面所描述的,當本案法官認為該考試規則有違憲的情況時,雖然不能逕自將其宣告無效,但他仍然可以拒絕適用該條考試規則。
💡考試規則因違反 #平等原則而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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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封建時代遺留下來的家父思想,已隨著時代洪流及家庭組織的變革而慢慢解構。看待家庭的結構,不應是由家庭看到個人,而是著重於家庭成員的個體。而法律也開始從法不入家門,到建構一張安全網。今天柴律就來告訴大家何謂「家庭暴力」,面對家庭暴力時又該怎麼辦?

💡 何謂「家庭暴力」?

暴力,僅限於肢體的傷害嗎?不!#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簡單來說,「家庭暴力」的範圍,包含了任何對於人格上的侵害。如果還是不明白,請不要想那麼多,當你感到來自於家庭成員(包含同居關係)的不舒服時,你都能懷疑自己是否正遭受「家庭暴力」,並尋求協助。

💡 面對家庭暴力當下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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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最熱門的話題,除了跟疫情有關係的事情以外,想必就是半個月後即將迎來的高雄市長罷免案了吧!因此最近支持罷免團體便採用各式各樣的方法來進行宣傳,像是用高壓水柱在地上刻字、吊掛宣傳廣告看板(甚至還有人用投影的!)。另一方面,高雄市政府也祭出一些反制的手段,像是派清潔人員迅速的把地板上的刻字清除、將廣告看板拆除,甚至高雄市長本人也出來宣導,希望支持他的民眾在投票日當天可以不要出門投票。

問題在於,高雄市長和市政府的這些行為,到底有沒有違反行政中立呢?

💡為什麼要有「行政中立」? 

   行政中立之目的包括落實民主政治、確立常任文官政治活動界線、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提高行政效能,並確保公務人員能夠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換句話來說就是希望公務人員能夠在執行公權力時,法律說該怎麼做就怎麼做,不會因為上級或是外界的壓力而有所屈從。

💡我國現行法下有什麼相關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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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第6號判決的出爐,人們的心中一定又對司法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到底為什麼一個殺了人的人可以被判「無罪」,又到底什麼是「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這裏必須討論到刑法中的刑罰論以及保安處分。

💡本案分析與心得

本案的關鍵在於,「行為人在行為當下的精神狀態」。然而這涉及醫療專業的判斷,以及法院依法認定的結果。

判決第32至63頁敘述(完整判決請見下方留言處),檢方就鑑定報告提出相當多質疑,包含鑑定人的資格、鑑定人對於刑法第19條的認識、鑑定人與被告的關係以及鑑定人對行為的認識,然而院方皆ㄧㄧ反駁,柴律認為院方所持的理由並沒有論理上的瑕疵。且院方就「被告是否有精神障礙,致被告無法依其辨識而行為」此項要件的判斷,確實已涵括相當多的卷證資料,依其所做出之認定確實沒有超乎常人的判斷。

因此,柴律認為遍查判決所引的卷證資料,本案判決除不符合人民情感外,並無不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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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一定要注意什麼?】
大家在外討生活,最重要的就是吃跟住了。住房子不但要花很多錢,更怕的是遇到很XX的房東,住起來真的是會氣死人。兔律就簡單跟大家稍微聊一下租房子要注意什麼事情吧!
💡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
租賃契約雖然通常都是以書面為主,但租賃契約在民法的規定上,其實並沒有「要式性」的要求(其實大多數的契約都是諾成契約,有要式性要求的契約種類反而是例外!),意即,租房子並沒有說非得要白紙黑字才算數,就算僅有口頭表示,當雙方意思達到一致,契約就已經成立了!所以張淑晶的新聞裡,這個案例兩方已經於口頭跟line上面都已經表示要租房子了,契約當然就成立囉,不會因為沒有寫紙本,你沒住進去,就不用算錢R。
💡我不想租了,可以隨時終止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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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律發現,來法律農莊參觀的人類有好大一部分都是年輕人,離開了校園進入職場,找第一份工作時總是既害怕又期待吧?最近兔律的朋友或是朋友的朋友,或多或少都有面臨到一些工作待遇上的一些問題來詢問兔律,今天兔律就先就其中一些跟大家分享一下吧!

第一,最短服務年限

不曉得大家有沒有碰過,在剛找到工作要簽約時,被要求簽下「最少要待滿一年」之類的條約,而且如果要提早離職,就要罰一個月或兩個月不等的薪水?但其實,勞動基準法針對最低服務年限是有規範保護的!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1條,兔律認為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要達到「正當性」與「合理性」2個要求:

1.正當性:雇主必須是有對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簡單來說,就是老闆有多花錢在你身上,你拿錢學完技能就直接離開老闆很虧);或是雇主有提供勞工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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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禮拜五晚間一名吳姓男子酒駕拒測,2度倒車猛撞巡邏車,一名曾姓員警朝該車輛連開五槍,導致車內後座楊姓女子死亡。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嫌訊問曾姓員警,無保請回;吳姓男子則依公共危險及妨害公務罪嫌,以2萬元交保。整起事件又將引起「警察用槍時機」的討論,那到底在什麼情況下警察用槍才合法呢?請見以下討論:

📍關於酒駕罰責,請見兔律【喝得醉醉,撞得碎碎—淺談醉態駕駛罪】(2020.01.21)


  https://reurl.cc/1xo9M9


💡警械使用條例(下稱警械條例)以及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下稱警察用槍規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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