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最近要針對通姦罪是否除罪化進行一番激烈的辯論了,但兔律想,一般民眾更關心的,就是老婆、老公出軌,我是不是可以告!我們今天就來,告下去。
💡要告當然可以告,但要告什麼,又要怎麼告?
按照刑法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這個條文乍看應該蠻容易理解的,但問題就來了:
什麼是通姦?
通姦跟性交可以畫上等號嗎?
同性間的性行爲也可以算通姦嗎?
老實說,在這裡司法實務的解釋上,對於「通姦」的定義是非常嚴格的,僅於「陽莖插入女陰」始為姦淫既遂。也就是說,要男女之間的性器接合!所以舉凡口交、肛交、或是男男與女女之間的性行為全部都不包含在通姦罪的射程範圍內!
(兔律小補充:若要談刑法上對於性交的定義,規定在刑法第稱10條第5項:
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由此可知,至少司法實務上 通姦不等於性交!)
其實兔律認為在這裡過度限縮通姦的範圍是非常沒有道理的,甚至在同性都可以合法婚姻的今天,更不該將通姦限縮於一男一女。
💡所以我配偶沒有通姦,我是不是就不能告了?
錯!這就是大家普遍會誤解的地方了,的確如果配偶沒有跟其他異性通姦就不能告通姦罪,但是民事上還是有可以告的空間,也就是「侵害配偶權」!
對於配偶權的侵害,民法上不需要證明配偶確實有通姦行為,僅需要證明到你配偶的確在外面跟別的男人或女人親親小嘴、愛的抱抱或是牽牽小手,或是各種曖昧簡訊,有上開這些行為通常就足夠囉。當然如果有通姦行為自然更加嚴重,刑事民事都可以告,但如果只有侵害配偶權就只剩下民事這條路了。
💡說完這些,大家還可以回頭思考一個問題,通姦這種感情上的問題,真的有需要透過刑法來介入嗎?又或者說,刑法真的有辦法替你挽救這段婚姻嗎?司法實務裡,通姦罪所保護的法益係夫妻婚姻關係中,夫妻之一方對他方負有維護婚姻純潔之義務,夫妻雙方為維持圓滿婚姻生活所應盡之純潔保持義務。
等等,純潔保持義務?合不合理,兔律就交給大家自己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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