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因為最近太冷,動物們活動力下降導致很久沒產出正經的文章了XD,今天由兔律跟大家分享一個有趣的新聞!這個新聞的主角,是前手球國手陳敬鎧,陳敬鎧在民國98年時不幸遭遇一場車禍導致雙眼失明。豈料,這看似一個痛心的結果,卻只是一連串惡夢的開端,陳敬鎧因失明領取數百萬的保險金後,卻被保險公司控訴其假裝失明,詐領保險金,提告刑事詐欺,並接連被明台產物、國泰、南山三家保險公司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保險金。
大家好,因為最近太冷,動物們活動力下降導致很久沒產出正經的文章了XD,今天由兔律跟大家分享一個有趣的新聞!這個新聞的主角,是前手球國手陳敬鎧,陳敬鎧在民國98年時不幸遭遇一場車禍導致雙眼失明。豈料,這看似一個痛心的結果,卻只是一連串惡夢的開端,陳敬鎧因失明領取數百萬的保險金後,卻被保險公司控訴其假裝失明,詐領保險金,提告刑事詐欺,並接連被明台產物、國泰、南山三家保險公司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保險金。
在網際網路發達的現在,資訊傳播的速度及廣度已經快到令人窒息,一個白痴政客早上講了什麼可笑的話,晚上七點晚間新聞播出前,網路早已傳到沸沸揚揚,眾所皆知。
當然,網路傳播快速的特性同樣也能帶來負面的效果,近日網上盛傳「熊熊之亂」,又是一起疑似「性愛影片」外流的事件,其實這些外流事件屢見不鮮,每每對被散布者名譽造成無法挽回之打擊(最有名的就是陳冠希),面對這些偷拍,甚至散播私密影片、相片之行為,是否有法律去加以約束?
隨著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第6號判決的出爐,人們的心中一定又對司法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到底為什麼一個殺了人的人可以被判「無罪」,又到底什麼是「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這裏必須討論到刑法中的刑罰論以及保安處分。
《刑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禮拜五晚間一名吳姓男子酒駕拒測,2度倒車猛撞巡邏車,一名曾姓員警朝該車輛連開五槍,導致車內後座楊姓女子死亡。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嫌訊問曾姓員警,無保請回;吳姓男子則依公共危險及妨害公務罪嫌,以2萬元交保。整起事件又將引起「警察用槍時機」的討論,那到底在什麼情況下警察用槍才合法呢?請見以下討論:
關於訴訟的審級制度,「三級三審」是大部分人都耳熟能詳的課本內容。然而,三級三審僅是典型的審級模式,除了三級三審外,還有民事訴訟其上訴利益未達150萬者,即不得上訴第三審等等多樣的審級模式。而本篇的重點在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下稱本條文),於民國106年的修正,使部分刑事判決有了上訴第三審的機會。
多數與父母同住的子女在父母逝世時,往往理所當然的成為籌辦喪禮與後事之人。甚至父母在生前即有交代要動用哪筆錢做為喪葬費用。然而,在這麼清楚的委託下,我們拿著父母的印鑑章到銀行提領現金時,還有沒有可能誤觸『偽造私文書罪』呢?
(想知道結論的讀者請直接跳到倒數第二段。若是國考生仍建議整篇參考!)
現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法定刑度雖然為5年以下,然而此為民國108年之新法,案發當時為民國105年, 依照#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因此當事人應適用108年以前之舊條文。
人與人的相處難免有摩擦,往往情緒一來經典國罵便紛紛出籠。更甚者在這個網路時代,人人對著螢幕打字更像是開了保護傘,說話更加口無遮攔。那麼,刑法對於上述問題有什麼相對應的規範呢?就由兔律為大家簡單介紹吧!
立法院近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將關於「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明文化,讓刑事訴追不再只是國家(檢察官)與被告間的拉鋸。究竟,新法賦予被害人何種權利呢?以下我們就部分重要條文做簡要的說明。
📍前情提要:法官原則上僅能就檢察官起訴罪名為判決!
以下案例,檢察官起訴的罪名是「殺人未遂」,就讓兔律帶大家以法律的角度,來討論殺人未遂要如何才能成立吧!為求方便,我們先來討論「殺人」,再想想「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