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律發現,來法律農莊參觀的人類有好大一部分都是年輕人,離開了校園進入職場,找第一份工作時總是既害怕又期待吧?最近兔律的朋友或是朋友的朋友,或多或少都有面臨到一些工作待遇上的一些問題來詢問兔律,今天兔律就先就其中一些跟大家分享一下吧!
第一,最短服務年限
不曉得大家有沒有碰過,在剛找到工作要簽約時,被要求簽下「最少要待滿一年」之類的條約,而且如果要提早離職,就要罰一個月或兩個月不等的薪水?但其實,勞動基準法針對最低服務年限是有規範保護的!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1條,兔律認為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要達到「正當性」與「合理性」2個要求:
1.正當性:雇主必須是有對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簡單來說,就是老闆有多花錢在你身上,你拿錢學完技能就直接離開老闆很虧);或是雇主有提供勞工合理的補償。
2.合理性:除有達成上述前提,還要觀察雇主投入在勞工的培訓費用多寡、最低服務年限的時間長短、該勞工工作的可替代性高不高等等因素來判斷整體合理與否。也就是說,該隊低服務約定既要「正當」、更要「合理」,如果欠缺任一個條件,那這個約定就是「無效」的約定!
第二,競業禁止條款
還有一種,就是老闆要你簽約保證,在你離開這家公司後幾年內,不能去做其他相類似的工作,否則也要賠錢。
但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1條,競業禁止條款要符合4+2個條件,分別是: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譬如老闆賣的雞排有獨家配方)。
2.勞工的工作是會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上之秘密的(因為你是廚房調理人員,知道老闆的配方食譜)。
3.禁止的時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等,不能超過合理範圍。
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違反上面條件都會使競業條款「無效」!並且,還要遵守以下兩個限制:
1.上面說的給勞工合理補償,不能是勞工工作時的工資(老闆不能說,之前你在我這裡工作,我給你的薪水已經很高,就當作是給你的補償)。
2.禁止時間最多不能超過2年,超過也是無效。
說了那麼多,總之就是老闆如果要對員工工作選擇上有各種限制,不僅要有正當的目的,更要有合理的補償。很多人一開始想說反正喜歡這份工作,摸摸鼻子也就簽了,到最後可能受不了公司的運作,或是有更好的機會,也不敢離職或到同性質公司上班,最後頂不住只好賠錢殺出。
但現在認真看完這篇的你,下次遇到老闆不合理地要你賠錢時,就直接把條文印出來放在老闆臉上,勇敢大聲地說:「法律農莊的兔律教過我,這個約定無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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