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大家!上次在網購的上集中,我們分析了未取貨的刑事責任以及遇到瑕疵時該怎麼辦,那這個禮拜我們繼續針對另外兩個網購時常見的問題進行介紹,大家有任何疑問,歡迎在下方留言喔!

 

▌我想要退(換)貨,但賣家說只有重大瑕疵時才可以,還要求我自行負擔運費,這合法嗎?

 

當買家買到有瑕疵的物品或只是單純不喜歡的商品時,根據#消保法第19條的規定,原則上可以「不附上任何理由且無條件」在收到商品的7天內退換貨,賣家並不能隨便的加上「要有重大瑕疵」或「非人為損害」之類的限制,這些限制與法律規定牴觸,都是無效的! #注意,不是所有的商品都可以無條件退貨的喔,像是生鮮食品、衛生用品、有時效性的商品就沒有這條規定的適用!

此外,第19條也提到,買家「#不用」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所以如果賣家要求買家應自行負擔退貨運費的話,也是不合法的,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哦!

我們之所以要有這些規定,就是因為消保法中的企業經營者,理論上是具有優勢地位的一方,我們這種平民老百姓自然須受到更完整的保護。

而且商家利用網路販賣自己的商品,我們沒辦法在購買前實際對商品的品質或有無瑕疵進行檢查,因此,讓我們能夠無條件、不負擔任何費用的退換貨,才有辦法實際保障到我們的權利哦!

 

▌我在境外的購物網站買到有瑕疵的商品時,有辦法去法院告他嗎?

 

這裡需要先介紹一下什麼是 #管轄權,舉例來說:當我用壞別人的東西時,全台灣有這麼多的法院,到底要由哪個法院來進行審理呢?那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就有針對各個不同的情況,而將案件的管轄權分配至不同的法院,所以法院要審判每個案件的前提就是,法院要有管轄權!

回到跨境消費的爭議,對於消費關係的法院管轄權,規定在 #消保法第47條,由 #消費關係發生地的法院進行管轄,所以不管是契約訂定或履行的地方或是侵權行為發生的地方等等,只要是我們和賣家之間因為商品所發生的法律關係都包含在內,那個地方的法院就會有管轄權。而跨境網購契約履行的地方如果是在我國,理論上我國法院對於我們和國外賣家之間的法律爭議即具有管轄權。

但就算法院具有管轄權,而我們也真的取得了勝訴判決,其實也不能保證能夠拿回我們的錢,畢竟我國法院作成的判決,原則上只在我國發生效力,我們並不能夠直接拿著我國法院的勝訴判決去對設立在國外的賣家執行。所以在立法者修法之前,對於跨境購物,還是要自己多注意賣家的評價以及過往紀錄等等,才不會買到有瑕疵的商品卻又拿不回錢哦!


龜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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