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有新聞報導,新北市長帶隊強行拆除五股垃圾山的違章工廠,而那些違章廠商認為市政府給他們的搬遷期限太短,根本來不及把東西搬走就被拆光光。那像我們一樣的普通人,當遇到行政機關作成一個不利益的行政處分時,要怎麼避免行政機關在我們提起訴訟前就執行完畢呢?這個時候就需要用到所謂「停止執行」的制度啦!
💡什麼是停止執行?
停止執行制度簡單來說就是向行政機關或法院聲請,將一個對自己不利益行政處分的效力暫時停止,才能避免行政機關在作成行政處分後,以它為依據去對我們強制執行。
之所以要有這個制度,就是因為我國現行法下對於行政處分是採取「原則不停止執行」制度#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也就是說,不會因為我們提起訴願或是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處分的效力。因此,若要確保行政處分不會在獲得救濟前就被執行(e.g.打官司打到一半,房子就被拆了),就要去請求行政機關或法院作成一個准予停止執行的裁定。
💡聲請停止執行,你需要知道的事
(一)哪些人可以聲請?
除了法條內#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所提到的行政處分相對人、訴願人之外,實際上受到行政處分影響而權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也包括在內。
(二)什麼時候可以聲請?
根據訴願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我們可以在訴願程序進行中、訴願程序結束後到訴訟程序開始之前、訴訟程序進行中向行政機關或法院聲請。
(三)在什麼情況可以聲請?
停止執行制度最大的重點就是要避免行政機關執行之後,縱使我們勝訴也沒辦法回復原狀的情形(房子都拆掉了是要怎麼回復啦!),也因此法條中所提到的「難以回復之損害」究竟如何判斷就十分重要了。
而現行實務上,行政法院對於是否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採取較為嚴格之判斷,審查的重點在於是否能夠以「金錢」進行賠償,因此只要行政機關執行所造成的損害並非金錢無法賠償的情況時,法院就會駁回人民停止執行的聲請。
龜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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